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计算基数
1、月平均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员工在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的工资收入扣除加班费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月计薪天数:在计算日工资时,通常使用月计薪天数作为分母,一般为21.75天(这是一个标准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用于将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
二、计算公式
1、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基数的计算公式为:
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基数 = 月平均工资 / 21.75 X日计薪天数
2、带薪年休假应发放的工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基数X 2
注意: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需注意,这里支付的300%工资报酬中已经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上用人单位只需要再额外支付200%的工资即可,即:支付2倍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基数即可。
三、特殊情况
新入职员工和离职员工的未休带薪年休假折算方式:
员工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天,再乘以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再乘以3。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四、注意事项
1、在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应确保所包括的工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应排除加班工资。
2、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按时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
3、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无需额外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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