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分清楚是因劳动者原因拖着不签还是因为单位原因拖着不签。
一、如果是因为单位原因拖着不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由此可知,劳动者入职后1个月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第2个月至实际签订月份的双倍工资差额,实际不超过第12个月,也就是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以上法律规定提到的“二倍工资”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单位正常发放的工资,如果这部分单位已正常发放了,就不用再发了;第二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惩罚性赔偿的1倍工资,通常所说的二倍工资指的就是这部分差额,而不是需要单位在已发工资基础上再额外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如果是因为员工原因拖着不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对于单位来说,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作为单位,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这种情况下说的是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一旦超过了一个月,单位仍需依法支付二倍工资给劳动者。
关于二倍工资的其他具体实务问题,可以在“百家号”中关注“法眼通世”,查阅专栏文章《第十三章 二倍工资劳动法律风险防范》。关于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问题,可以查阅《第三章 劳务合同签订法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