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婚姻家庭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 全职妈妈离婚,能否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 全职妈妈离婚,能否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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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9月,“女子全职带娃10年离婚补偿10万元”的话题曾引发网友热议。近年来,“全职妈妈”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热点话题。

 

随着家庭对于生活品质及养育教育孩子品质要求的提高,一些女性放弃外出工作专心照顾家庭,成为了“全职妈妈”。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全职妈妈”的付出和贡献不容忽视。当婚内产生矛盾甚至婚姻发生变故时,法院又怎么判决呢?

“全职妈妈”离婚

获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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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方和女方在工作中相识,一见钟情,恋爱期间感情非常好,两人为了小家庭能过上富裕的生活,共同创业,婚后成立了公司,虽然很辛苦,但在夫妻共同努力下公司经营蒸蒸日上,业务越来越多,两人也更加忙碌。2008年女方怀孕,长子出生,两人的老家都在外地,老人不能帮忙看孩子,为了照顾孩子,不让男方分心,女方在家里做起了全职太太,公司的事由男方全权打理,女方偶尔还能帮丈夫处理点业务。又过了两年,次子出生,女方天天围着孩子转,没有一点空闲,经营上的事再也顾不上了,而公司业务在男方的努力下走上正轨。但二人的交流越来越少,矛盾却越来越多。女方开始怀疑男方有外遇,两人关系越来越僵,最后男方负气搬出去居住,二人分居闹离婚。

 

这期间两人分别提起过离婚诉讼,但对方均不同意离婚。法官考虑到两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还生育了两个孩子,虽然有矛盾,但可以看出二人其实对对方还是有感情,而且父母离婚对两个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为了尽可能给家庭一个修复的机会,法官前两次没有判决二人离婚。

当时女方心里也清楚,经过这些年的吵闹,二人的感情已经不可能继续维持。虽然辩称不同意离婚,心里对二人的重归于好已经不抱希望,只是觉得这些年自己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孩子,放弃了工作学习的机会,现在年龄也大了,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觉得非常吃亏,提出要求男方支付30万元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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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家务补偿”是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确切的说法叫做离婚经济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补偿,也就是离婚经济补偿,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这起案件中,随着两个孩子的出生,女方的时间都用来照顾孩子和料理家务,主动放弃了职业生涯。她本来是一个很优秀的职业女性,如果当时继续在职场打拼,继续学习提升,应该会有很好的职业前景,她为了家庭和孩子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而男方在多年的商场磨砺中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终将是他受益一生的财富。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格局,随着两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会导致两人今后职业前景发展的巨大差距。综合考虑到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男女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个人的收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由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5万元。当然,女方所得不仅如此,他们还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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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听法官怎么说?

 

尊重家务劳动价值

呵护婚姻关系公平

在2001年之前,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规定。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扩充了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

说到“家务劳动”,并不比在外工作轻松,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劳动被忽视,或者说被认为是应该的。民法典中“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条款出台,也体现了民法典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与保护。家务劳动也在隐形的创造社会价值,家庭的幸福和谐必须要有人付出。离婚经济补偿是要解决家务劳动分工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夫妻发展、付出与回报的失衡问题,法律赋予负担较多家庭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旨在尝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平衡两性在家务劳动分工上的不平衡。不少男同胞会认为:自己在外挣钱养家,妻子在家里不工作,是自己养活了一家人,所以在家里对妻子很不尊重,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

 

离婚诉讼中一方提出家务补偿

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要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要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确实付出了很多,这种多不是说多一点,而是一种比较悬殊的量。其次,离婚经济补偿应该在离婚时明确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该制度,也不能不要求离婚单独要求经济补偿。离婚之后再提出这项请求,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家务补偿的具体方式和金额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院审理过程中又该如何考量?

具体的补偿方式和金额,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是判决货币支付,法院会综合案情,将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情况考虑在内,对夫妻双方的处境和诉求进行客观分析。一般情况下,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1、家庭中需要照顾的子女、老人的人数及相关情况;

2、请求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情况;

3、请求方为家庭付出的时间;

4、双方的从业经验和能力;

5、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职业前景;

6、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失败的婚姻各有原因。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有各种因素,比如一时负气、想给对方一个教训、其他人的因素、经济压力等等都有可能,特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很多家庭并非矛盾不可调和。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破镜重圆,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是我们家事审判的出发点。对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案件,通过释法明理、思想教育,引导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等方面达成协议,调离为主,判离为辅,给孩子最好的安排,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力争“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和谐分手。

在家庭生活的琐碎细节中,社会观念和家庭角色的传统定位往往导致家务劳动的负担偏重于某一方。特别是那些全身心投入家庭、肩负着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支持伴侣工作等重任的全职妈妈们,她们为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毅然放弃了就业与学习的机会,因此在婚姻关系期间往往没有或仅有较少的经济收入。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这些全职妈妈们往往面临着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困境。

 

《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家务劳动的补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再局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而是广泛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家庭。这意味着,无论家庭财产如何分配,只要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的劳务,他们在离婚时都有权利请求家务补偿。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全职妈妈,也适用于同样承担家务劳动的全职爸爸,从而真正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助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风气。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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